支持、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科技水平、提高产业发展科技贡献率,为我市实施“‘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科学发展、奋起赶超”战略提供科技支撑,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江西省国家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规划(2009-2012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研发平台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创新型九江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10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以推动全市“决战工业6000亿”为主要目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区域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创新体制和完善机制,推动人才、项目、研发平地有机结合,努力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此基础上,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高层次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我市10大优势产业集群(含5大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要全部建立起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总体上建立研发平台总数要达到50个,其中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达到10个,企业技术中心要达到40个。在此基础上升级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企业技术中心10个,国家级研发平台实现零的突破。
二、实施对象
(一)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九江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研发机构是九江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九江自主创新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意见的实施对象是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认定的以下六类企业研发机构: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2.技术中心;3.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九江分支机构;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兴建的研发机构;5.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6.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合作建立等研发机构。
以上除第1、2类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外,其余均为按《公司法》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三、认定评价
(一)在市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企业研发机构按不同类型实行部门分工管理负责制。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1类、第3类、第5类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工信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2类、第4类、第6类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认定九江市企业研发机构的前提条件:
1.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建立运行1年以上。
2.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1.5%;研发机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3.企业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上)。
4.研发机构主任由企业班子成员担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重视技术进步,关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
5.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6.企业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研发机构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已建立研发机构且符合认定前提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研发机构类型,向认定评价部门提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市科技局和市工信委根据各自工作分工,每年组织一次九江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为保持与国家、省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名称的衔接,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以市科技局或市工信委名义,授予九江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九江市重点实验室、九江市企业技术中心等牌子。
(四)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九江市企业研发机构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励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依据。企业研发机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研发机构;不合格的企业研发机构,取消其称号。
四、扶持奖励措施
(一)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资助,按照认定评价部门的职责,分别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中,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被批准为省或国家级的研发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省级50万元。对被评定为市级优秀企业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被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其所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凡通过专家评估的,均给予立项及安排项目经费支持。
(三)以企业为主体,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基地、试验基地,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允许增挂九江市研究所(院)牌子。市属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后组建的研发机构,允许使用原科研(院)所名称。
(四)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合作,单向引进或双向共建的企业研发机构,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企业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根据规定可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企业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六)政府性担保机构把担保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应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投向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补助比例。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和依托单位组织实施,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制定措施,落实任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须制定各自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制定投入、管理等方面切实可行的措施,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建设进展调度会,督促依托单位抓紧各项建设发展和申报准备工作,确保落实各研发机构的建设任务。
(三)加强沟通,营造氛围。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厅)委的联系,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汇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厅)委领导的支持,为确保企业研发平台顺利组建成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