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工信委,修水县商管办,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按照《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赣国科工文〔2013〕19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现对全市民爆行业监管的若干具体工作明确规定如下:
一、赣北民爆公司及各县(市)民爆企业每年须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报当地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须制定本行政区域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监、应急管理机构和市工信委备案;赣北民爆公司及各县(市)民爆企业须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监、应急管理机构和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各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做好检查的记录;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及重要会议、活动(全国“两会”、党代会等)之前,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对民爆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工信委;同时,民爆企业必须安排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制,并将值班表报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四、赣北民爆公司及各县(市)民爆企业每季度须将民爆企业销售和购进民爆物品以及库存的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分级报市工信委和当地民爆行业监管部门。
五、民爆企业民爆物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异地建设、初步设计、验收、试生产等)实行分级审核把关制,即由民爆企业向当地民爆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当地民爆监管部门实地查验和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委。
六、民爆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和年检资料初审时,各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须实地查验后,再签署意见盖章上报。
七、县(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须设置一部24小时畅通的应急报警电话,并报市工信委备案;民爆企业须设置一部24小时畅通的应急报警电话并报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八、实行民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凡重大人事(企业法人、安全责任人等)变动、企业重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登记事项变更等,民爆企业应事先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各民爆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方案及整治结果须报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十、赣北民爆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须承担全市民爆企业系统内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企业系统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一位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监督员,同时要配合市工信委做好全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人员名单须报市工信委备案。
市工信委将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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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1日